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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評價若干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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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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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評價


若干問題解答


 


 


水利部農村水利水電司


國務院扶貧辦規(guī)劃財務司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


 


2019年11月19日



 


前  言


2018年3月,中國水利學會發(fā)布了《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 18—2018)(以下簡稱《準則》);2018年8月,水利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聯合印發(fā)了《關于堅決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zhàn)的通知》(水農﹝2018﹞188號),明確指出各地可直接使用《準則》,也可根據這一評價準則,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省實際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細則,作為各省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精準識別、制定解決方案和達標驗收的依據。


2019年4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座談會上明確指出:要堅持現行脫貧標準,既不拔高,也不降低。飲水安全有保障,西北地區(qū)重點解決有水喝的問題,西南地區(qū)重點解決儲水供水和水質達標問題。各地執(zhí)行時要結合實際進行把握,不能一刀切。各地在解決“三保障”突出問題時做了不少探索,有些地方有意無意拔高了標準。對明顯超出標準的,要予以糾正;對沒有明顯超標的,要保持政策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少“翻燒餅”。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指導各地及有關評價機構和人員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準則》,針對各地反映容易引起誤解或混淆的問題,水利部農村水利水電司會同國務院扶貧辦規(guī)劃財務司、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組織水利、扶貧、衛(wèi)生健康方面的專家,依據相關文件和技術標準,采取問題解答的方式,編寫了《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評價若干問題解答》,與《準則》及各省制定的評價細則配套使用,作為各地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精準識別、科學評價和達標驗收的依據。


 

目  次



1. 什么叫農村飲水安全? 


2. 農村飲水安全評價依據什么標準? 


3. 飲水安全4項評價指標的評價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4. 飲水安全評價4項指標均基本達標能否評價為飲水安全? 


5. 水質檢測指標怎么確定? 


6. 不同規(guī)模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評價方法是什么? 


7. 農村供水工程如何開展水質檢測,水質評價依據? 


8. 飲用水氟化物的評價標準如何確定? 


9. 水燒開有水垢是不是飲水不安全? 


10. 分質供水的用水戶如何評價? 


11. 是不是必須供水管網入戶才能評價為用水方便程度達標? 


12. 是不是用水戶必須都要每天24小時不間斷供水? 


13. 定時供水用水戶的水量、供水保證率如何評價? 


14. 用水戶有多種供水方式的供水保證率如何評價? 


15. 牧區(qū)用水方便程度如何評價? 


16. 對于特殊原因造成臨時斷水或水質不好,采取應急方式解決,如何評價? 



1. 什么叫農村飲水安全?

答:農村飲水安全系指農村居民能及時取得足量夠用的生活飲用水,且長期飲用不影響人身健康。飲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讓農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統(tǒng)籌研究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但各地具體情況不一樣,執(zhí)行時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把握,不能一刀切。比如,西北地區(qū)重點解決有水喝的問題,西南地區(qū)重點解決儲水供水和水質達標問題。


2. 農村飲水安全評價依據什么標準?

答:農村飲水安全評價執(zhí)行《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 18-2018)(以下簡稱《準則》),也可根據這一評價細則,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省實際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細則,但不得低于《準則》(T/CHES18-2018)的要求。截至2019年1月,有11個省區(qū)制定了本省區(qū)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或細則,其中河北、安徽、內蒙古、河南、廣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肅、寧夏等9個省區(qū)在《準則》基礎上補充細化;貴州、西藏以地方標準的形式制定了評價細則。


3. 飲水安全4項評價指標的評價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答:由于我國各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異性較大,飲水安全評價需要結合不同區(qū)域、不同規(guī)模的農村供水工程,進行分區(qū)、分類評價。


在水量方面,根據不同區(qū)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標準不同;豐水地區(qū)不低于35L/人·天,缺水地區(qū)不低于20L/人·天,具體見《準則》的規(guī)定。


在水質方面,根據不同規(guī)模的農村供水工程類型,如萬人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工程)、萬人以下集中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20—9999人的工程)、分散工程(供水服務人口在20人以下的工程),對水質要求的嚴格程度,根據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行性,在一些水源條件和處理設備受限制的地方,對于與人體健康沒有關聯的水質指標可以適當放寬。對于與人體健康有關聯的水質指標原則上不得放寬,可以在短時間內適當放寬,但要明確解決時間期限。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較于農區(qū),牧區(qū)可適當放寬,具體參照各地有關標準執(zhí)行。


4. 飲水安全評價4項指標均基本達標能否評價為飲水安全?

答:如果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證率四項評價指標全部基本達標,就可以評價為飲水安全。


5. 水質檢測指標怎么確定?

答:水質檢測指標應由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衛(wèi)生健康、水利、扶貧)根據當地農村供水水質特點、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規(guī)模、人群健康風險的可控性等方面綜合確定。


對集中供水工程,如開展水質檢測時,水質檢測指標可選擇微生物指標(如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等)、毒理指標(如砷、氟化物和硝酸鹽等)、感官性狀指標(如渾濁度、肉眼可見物、色度、臭和味等)、一般化學指標(如pH、鐵、錳、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氨氮等)。對于長期保持穩(wěn)定達標的上述部分水質指標(如砷、氟化物等)可不進行檢測;對于有污染源或近期發(fā)現特征污染物的地區(qū)應增加特征污染物等相關指標;對于當地人群腸道傳染病發(fā)病趨勢保持平穩(wěn)、沒有突發(fā)的地區(qū),微生物指標中的菌落總數可不納入評價指標。


對分散供水工程(如水窖等),用水戶有煮沸飲用習慣的地區(qū),可不評價微生物指標。


6. 不同規(guī)模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評價方法是什么?

答:萬人工程的出廠水或末梢水都應開展水質檢測。對萬人工程的用水戶,水質評價應依據工程當年或一年內的出廠水或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水質檢測結果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guī)定為達標。


萬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是否開展水質檢測,由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衛(wèi)生健康、水利、扶貧)綜合確定。如檢測時,可依據工程當年或一年內的出廠水水質檢測報告,也可采用現場檢測(通常檢測色度、渾濁度、肉眼可見物、pH等指標)和實驗室檢測(在“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檢測指標”中規(guī)定的存在超標風險的水質指標及特征污染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水質評價,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農村供水水質寬限規(guī)定為達標。


對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戶,可采用“望、聞、問、嘗”等簡便方法進行水質現場評價,飲用水中無肉眼可見雜質、無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無不良反應可評價為基本達標。


7. 農村供水工程如何開展水質檢測,水質評價依據?

答:縣級及以上的衛(wèi)生健康、水利等部門的水質檢測機構和有CMA資質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正式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可作為水質評價依據。


8. 飲用水氟化物的評價標準如何確定?

答:飲用水氟化物的評價標準,可按照水利部和衛(wèi)生健康委印發(fā)的《關于做好飲水型氟超標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18〕234號)執(zhí)行。


9. 水燒開有水垢是不是飲水不安全?

答:水燒開后有水垢表明水中硬度比較高,水質是否達標應以飲用水中總硬度含量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規(guī)定限值作為評價依據。對于萬人工程和萬人以下工程,飲用水中總硬度限值分別為450mg/L和550mg/L;總硬度是指溶解在水中鈣鎂離子的含量,也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一般情況下,飲用水中總硬度大于200mg/L時,燒開后就會出現水垢,但在標準規(guī)定限值范圍以內時,不影響人體健康。


10. 分質供水的用水戶如何評價?

答:分質供水是將直接飲用、做飯等飲用水,和其他生活雜用水分開、分別供水的情況,例如用水戶家中安裝凈水機、村里建立分質供水站等,只要出水水質達標,而且用水戶飲用分質處理的水,就可以評價為飲水安全。


11. 是不是必須供水管網入戶才能評價為用水方便程度達標?

答:農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戶(含小區(qū)或院子),或者用水戶到集中供水點等取水,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時間符合《準則》規(guī)定(牧區(qū)可以適當放寬),都可視為用水方便程度達標。


12. 是不是用水戶必須都要每天24小時不間斷供水?

答:考慮到節(jié)約用水和節(jié)省能源的需要,農村供水可以是定時供水、分時供水。定時供水、分時供水時,用水戶家中有儲水蓄水設施,通過儲水可以滿足《準則》要求,都可視為供水有保障。


13. 定時供水用水戶的水量、供水保證率如何評價?

答:定時供水用水戶的水量評價應以單位周期內的供水量(或用水戶儲水量)與實際供水人口的比值進行測算,符合水量評價標準,可評價為達標。


在水量評價的基礎上,結合用水戶問詢情況,根據一年中實際供水量符合標準的天數與一年總天數的比值,計算得到供水保證率,就可評價是否達標。


14. 用水戶有多種供水方式的供水保證率如何評價?

答:無論采取一種還是多種供水方式,只需統(tǒng)計或測算能供給用水戶符合《準則》水量要求的天數,再除以一年的總天數所得到的比值,即供水保證率。


15. 牧區(qū)用水方便程度如何評價?

答:牧區(qū)是指以畜牧業(yè)生產為主的地區(qū),具體涉及內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四川、寧夏、陜西、河北等省區(qū)的部分地區(qū)。牧區(qū)用水戶用水方便程度較農區(qū)適當放寬,可使用簡易交通工具評價取水往返時間。


內蒙古、西藏、四川等省區(qū)對牧區(qū)用水方便程度進行了細化,這些地區(qū)按照省里的細則執(zhí)行。對于其他地區(qū)冬季牧場定居點的用水戶,使用簡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為達標,不超過20分鐘為基本達標。夏季牧場,牧民逐水草而居,不作為脫貧攻堅的評價內容。


16. 對于特殊原因造成臨時斷水或水質不好,采取應急方式解決,如何評價?

答:因干旱、冰凍等極端天氣造成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設施損壞,導致用水戶季節(jié)性水量不足或臨時斷水;或因雨季渾濁等造成水質偶爾不好,在此期間當地政府或供水單位等采取送水車送水或用水戶儲水、使用自備水源等方式應急供水,只要符合《準則》要求,均可視為飲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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